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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清明节食品安全预警
  发布时间:2015-04-02   信息来源:政府办

 

2015年清明节即将来临,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,县食安办向各餐饮单位和广大市民发出如下餐饮安全警示:

一、餐饮单位应做到的要求

1、把好食品原料关。各种食品原料要从正规渠道进货,并应仔细查验供应商有效资质以及相关食品的检验、检疫证明和送货单。不采购、加工和供应有毒、有害和变质的食品。

2、不经营违禁食品。严格按照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餐饮服务,不得经营腐败变质、有毒有害、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。

3、注意从业人员卫生。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要洗手消毒,并穿戴专用工作衣帽和口罩。患有甲肝、戊肝、伤寒、痢疾、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,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。

4、加强卫生管理。根据自身的加工接待能力,避免因超负荷经营。做好餐饮食品留样,妥善处理纠纷。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,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。

二、广大市民就餐注意事项

1、饭店的选择。应到持有效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、环境整洁、信誉度高的餐饮单位就餐。在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有公示牌,餐饮监管部门对该店的卫生状况定期进行了公示。

2、注意饮食卫生。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,饭前便后洗手。用餐时应注意食物是否新鲜,是否烧熟煮透。慎食卤制品、荤凉菜、海(河)鲜等易过敏食品,少吃或不吃生食水产品。合理膳食,不暴饮暴食。

3、家庭设宴。应保证有与供应饭菜的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地。隔餐和隔夜的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食用。生食的蔬菜和水果在食用前要充分浸泡一定时间并洗净,提倡去皮后再食用。加工、贮存食物要生熟分开,避免交叉污染。

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,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工制售食品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,将依法予以严惩。广大市民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背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