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职责
1.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;
2.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目标,以及重大疾病防治、初级卫生保健、卫生人才培养等单项规划并组织实施;
3.贯彻“预防为主”方针,组织指导全区急慢性传染病、地方病、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、卫生工作;
4.依据卫生法规、标准,对食品卫生、社会公共卫生、劳动卫生、血液、药品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、医疗器材行使监督职权,对重点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和管理,对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实行监督和管理。实行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准入和医疗从业许可审批制度;
5.制定和批准全区重点医疗科室的组建和发展,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、指导卫生专业职务和审批工作;
6.制定乡村医生医学教育规划,做好全区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,按计划培养卫生技术人才;
7.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,在区委、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,防治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;
8搞好全区卫生系统财务决算、各医疗单位财务内部审计、财产登记监督和年度考核工作;
9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,制定和落实卫生综合治理门前“三包”责责任制,搞好全县爱国卫生运动;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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